章  程
   资金管理办法
   救助管理办法

三门县慈善总会关于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办法

  

根据“扶贫济困”的慈善宗旨,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,积极开展社会救助,为民解难。用准、用好慈善资金,2005年2月制定的社会特困人员的救助办法,经三年的实践现作补充修改。
一、救助原则
1、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,积极开展救助工作;
2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,救到遭遇最不幸、生活最困难、群众最同情、最需要救助的人。
二、救助范围
1、本县境内居民的特殊困难者;
2、参与三门经济与社会事业建设的县外居民,遭遇不测造成特殊困难者。
三、救助对象
凡下列对象,经政府、单位、亲属帮助后仍有困难的:
1、农村“五保”对象、城镇“三无”人员;
2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3、残疾人中的困难者;
4、因患严重疾病,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;
5、特困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;
6、因天灾、人祸等突发事件,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;
7、其他特殊困难者。
四、救助标准
(一)医疗救助
1、大病救助:
医药费自负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-8000元;
医药费自负7-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5000-6000元;
医药费自负4-7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000-4000元;
医药费自负2-4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000-3000元;
医药费自负1-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000-2000元;
低保户家庭医药费自负一千元以上的实行救助。
2、特殊病例救助:
①先天性聋哑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,医药费自负部分视家庭状况按40-60%的标准给予救助;
②唇腭裂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在完成医治手术后,医药费自负部分视家庭状况按20-30%的标准给予救助;
③精神病患者首次治疗后,医药费自负部分视家庭状况按50-80%的标准给予救助,尚需继续治疗的,每年医药费按40-60%的标准给予救助。精神病定点治疗医院为台州第二医院(天台精神病医院)。
(二)助学
1、贫困大学生:
①重点大学每人资助3000-4000元;
②各类普通本科每人资助2500-3000元;
③专科院校每人资助2000-2500元。
2、贫困高中生:
贫困高中生每人资助1200元。
(三)救灾
1、因灾死亡,每人救助3000元;
2、遭火灾后,包括子女均无房屋居住的,经政府批准后重建房屋时,每户救助3000元;
3、遭灾后经济损失严重,生活确有困难的,每户救助500-1000元,发生超强台灾,视灾情损失程度提高救助标准。
(四)特困户救助
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,一般在年末每户救助500元。
五、救助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批和发放程序。
县慈善总会每年必须制定年度救助计划,并按手续齐全、凭证确凿、调查核实、直接发放原则进行受理审批和发放: 1、凡申请救助者,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卡、医药费凭证及农医保报销和大病救助单据,由所在地乡镇慈善联络员核查签署意见后,经乡镇政府审查盖章。县慈善总会按照《三门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》给予救助。
2、凡直接来人、来函、来电要求县慈善总会救助的,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商请救助的,一律经乡镇慈善联络员核实,县慈善总会审查,符合救助对象的,给予救助。
3、慈善总会审查后,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,作为群众来信登记在册,并做好解释反馈工作。
4、救助金的发放:一是向本会直接领取;二是上门送达;三是集体发放。各种发放形式,都必须凭领款人签字(盖章)。慈善总会建立救助档案,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。
六、救助款的监督
1、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,积极开展救助工作;
2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,救到遭遇最不幸、生活最困难、群众最同情、最需要救助的人。
七、附则
1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三门县慈善总会。
2、本办法及公布之日起执行